2月6日下午
廣東省政府正式印發
《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若干政策措施》
從進一步加大
保障企業復工復產工作力度、
降低企業用工成本、減輕企業經營負擔、
加大財政金融支持、優化政府服務
等關鍵環節
提出了5方面共20項政策措施
全力支持和推動
受疫情影響的各類企業復工復產
針對疫情帶來的員工返程難、防疫難、物資保障難、招工難等問題,《政策措施》提出,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要強化主體責任,指派專人指導企業完成復工復產準備工作,確保企業在疫情防控達標前提下復工復產。細化復工復產保障方案,一企一策幫助企業協調解決職工返崗特別是專業技術人員返崗,以及口罩、防護服、消毒用品、測溫儀等防控物資購置問題。
《政策措施》還強調,支持企業做好職工健康管理。鼓勵大型企業設立集中隔離點。鼓勵各類省級以上開發區(高新區、經開區、工業園區)由管委會統一設立集中隔離點。對不具備自行設置集中隔離條件的中小企業,由當地政府集中安排。
針對企業短期內營收銳減、資金短缺,難以覆蓋正常用工剛性支出的矛盾,《政策措施》提出,對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時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的企業,允許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補辦補繳。對職工因疫情接受治療或被醫學觀察隔離期間企業所支付的工資待遇,按照不超過該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的50%補貼企業,所需資金在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中列支。
針對企業普遍反映的租金、稅費和違約風險等問題,《政策措施》提出,疫情防控期間準許企業延期申報納稅。對符合延期繳納稅款條件的企業,依法延長不超過三個月的稅款繳納期限。對納稅確有困難的企業,依法合理予以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同時,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對受疫情影響較大不能正常經營的民營承租企業免收第一個月租金,減半收取第二、三個月租金;鼓勵其他物業持有人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減免租金。免租金兩個月以上的企業,按免租金月份數給予房產稅困難減免.
針對疫情打亂企業生產計劃和財務管理,導致短期現金流斷檔、增信不足等問題,《政策措施》從幫助企業獲得流動性支持、降低財務成本的角度提出,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受疫情影響較大企業給予延期還貸、展期續貸、降低利率和減免利息支持。對受疫情影響較大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
此外,《政策措施》特別提出,省級財政對相關企業擴大口罩機、防護服貼條機、負壓救護車等重點急需設備及關鍵、緊缺零部件生產予以資金支持。對國家和省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以及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衛生防疫、醫藥產品、醫用器材企業(由省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審核確認)的2020年新增貸款部分,省財政按照人民銀行再貸款利率的50%予以貼息。
《政策措施》特別提出,要進一步優化政府服務,對疫情防控、能源供應、交通物流、醫療資源、生態環境等在建和新建項目,優先保障用地用林等資源指標;對新建非盈利性醫護場所,所需建設用地指標由省統籌解決;創造條件保障項目建設必須的鋼材、混凝土、砂石等建筑材料及時供應。
同時,建立項目審批綠色通道,簡化審批流程,壓縮審批時限。采取網絡、視頻等技術手段開展項目評估評審,加快推進項目前期工作。依托全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全面實行項目審批“不見面”在線辦理。
此外,建立疫情防控物資境外采購快速通道。設立防控物資進口快速通關“綠色通道”,對能提供主管部門證明、涉及特殊物品的防控物資實行便利通關政策,無需進行衛生檢疫審批。對疫情防控治療物資實行“兩步申報”“提前申報”“擔保放行”等作業模式,確保通關“零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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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關于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全力支持和推動受疫情影響的各類企業復工復產,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加大保障企業復工復產工作力度
(一)加強防疫指引。
省統一發布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系列預防控制指引,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要強化主體責任,指派專人指導企業完成復工復產準備工作,確保企業在疫情防控達標前提下復工復產。
(二)落實復工條件。
細化復工復產保障方案,一企一策幫助企業協調解決職工返崗特別是專業技術人員返崗,以及口罩、防護服、消毒用品、測溫儀等防控物資購置問題。
(三)統籌做好防護。
支持企業做好職工健康管理。鼓勵大型企業設立集中隔離點。鼓勵各類省級以上開發區(高新區、經開區、工業園區)由管委會統一設立集中隔離點。對不具備自行設置集中隔離條件的中小企業,由當地政府集中安排。
(四)拓寬招工渠道。
加強省內外勞務幫扶協作,落實重點企業服務專員制度,精準摸查發布企業用工需求信息,推進線上供求匹配對接和遠程招聘。
二、進一步降低企業用工成本
(五)減輕社會保險負擔。
對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時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的企業,允許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補辦補繳;補辦補繳社會保險費用免收滯納金,相關待遇正常享受,不影響參保個人權益記錄。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的政策。
(六)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
繼續對不裁員、少減員的企業實施穩崗返還失業保險費,按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予以返還。鼓勵受疫情影響企業與職工協商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
(七)發放援企穩崗補貼。
對職工因疫情接受治療或被醫學觀察隔離期間企業所支付的工資待遇,按照不超過該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的50%補貼企業,所需資金在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中列支。鼓勵企業組織職工(含在企業工作的勞務派遣人員)參加線上適崗職業技能培訓,按規定給予補貼;平臺企業(電商企業)以及新業態企業參照執行。
三、進一步減輕企業經營負擔
(八)減輕企業稅費負擔。
疫情防控期間,準許企業延期申報納稅。對符合延期繳納稅款條件的企業,依法延長不超過三個月的稅款繳納期限。對納稅確有困難的企業,依法合理予以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定期定額”戶,合理調整定額或簡化停業手續。及時落實小微企業普惠性減稅等政策。
(九)減輕企業租金負擔。
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對受疫情影響較大不能正常經營的民營承租企業免收第一個月租金,減半收取第二、三個月租金;鼓勵其他物業持有人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減免租金。免租金兩個月以上的企業,按免租金月份數給予房產稅困難減免。
(十)加大技改資金支持。
企業在規定期限內通過技術改造擴大疫情防控急需重點調撥物資產能或轉產上述物資的,對其符合條件的設備購置額加大獎勵力度。
(十一)發揮國有企業關鍵作用。
國有大中型企業、行業龍頭企業在貨款回收、原材料供應、項目發包等方面,加大對產業鏈上中小企業的支持,促進產業鏈運行平穩。對已與國有企業簽訂合同的中小企業,確因疫情影響,無法按時履行合同義務的,可以適當延長合同履行期限。國有企業要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中小企業、民營企業相關款項,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四、進一步加大財政金融支持
(十二)加強金融紓困。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受疫情影響較大企業給予延期還貸、展期續貸、降低利率和減免利息支持。省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臺開通中小企業疫情應對金融服務專區和“綠色服務通道”,統籌省級扶持中小微企業專項資金,依托平臺為貸款企業提供貼息和風險補償服務。對受疫情影響較大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梳理確定全省防疫重點保障企業名單,用足用好國家專項再貸款政策。
(十三)加大財政支持力度。
省級財政對相關企業擴大口罩機、防護服貼條機、負壓救護車等重點急需設備及關鍵、緊缺零部件生產予以資金支持。對國家和省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以及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衛生防疫、醫藥產品、醫用器材企業(由省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審核確認)的2020年新增貸款部分,省財政按照人民銀行再貸款利率的50%予以貼息。鼓勵各級財政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畜禽水產養殖企業、休閑農業企業給予適當補助。鼓勵市縣財政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中小企業給予貸款貼息、應收賬款融資等重點支持,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對創業者個人或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可視情展期1年,并繼續享受財政貼息支持。
(十四)支持企業擔保融資和租賃融資。
取消省內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反擔保要求,省融資再擔保公司對納入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支持范圍內的融資擔保業務免收擔保費用,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對受疫情影響較大企業新增融資擔保費率不超過1%。融資租賃公司要調整受疫情影響較大企業還款期限和還款方式,酌情減免不超過6個月的租金利息,免收租金罰息。
(十五)優化企業小額貸款服務。
監管指標優良的小額貸款公司經過批準,融資杠桿率可放寬至凈資產5倍,單戶貸款余額上限上調為不超過注冊資本的5%且不超過1000萬元。鼓勵對受疫情影響企業和個人下調貸款利率、延期或展期貸款1—3個月、免除1—3個月罰息和增加信用貸款及中長期貸款。
(十六)優化企業征信管理。
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企業,可按照調整后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各地貿促會要建立“綠色通道”,根據實際情況為受疫情直接影響的外貿企業出具與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性證明。
五、進一步優化政府服務
(十七)強化項目建設要素保障。
對疫情防控、能源供應、交通物流、醫療資源、生態環境等在建和新建項目,優先保障用地用林等資源指標;對新建非盈利性醫護場所,所需建設用地指標由省統籌解決;創造條件保障項目建設必須的鋼材、混凝土、砂石等建筑材料及時供應。
(十八)完善審批工作“直通車”制度。
建立項目審批綠色通道,簡化審批流程,壓縮審批時限。采取網絡、視頻等技術手段開展項目評估評審,加快推進項目前期工作。依托全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全面實行項目審批“不見面”在線辦理。
(十九)建立疫情防控物資境外采購快速通道。
完善疫情防控物資境外采購快速協調機制,設立防控物資進口快速通關“綠色通道”,對能提供主管部門證明、涉及特殊物品的防控物資實行便利通關政策,無需進行衛生檢疫審批。對疫情防控治療物資實行“兩步申報”“提前申報”“擔保放行”等作業模式,確保通關“零延時”。
(二十)強化涉企信息服務支撐。
依托“粵商通”平臺,及時發布疫情防控期間惠企政策措施,搭建企業訴求響應平臺,推動各地建立訴求響應機制,及時解決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面臨的突出問題。
本政策執行期暫定為自發布之日起的三個月(政策措施已經明確執行期的,按已規定的期限執行)。中央出臺相關支持政策,我省遵照執行。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加大惠企扶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