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總局頒布實施《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已一年多時間,仍有不少商家“頂風作案”。海口一家具商場就因涉嫌在促銷時使用“霸王條款”侵犯消費者權益,昨日被海口市工商局罰款5000元。然而,面對這一處罰,商戶李先生卻拒絕在《行政處罰告知書》上簽字。
據了解,2011年9月28日,海口市工商局公消分局執法人員來到龍華西路華深國際家具博覽中心二樓的海口龍華億勝家具商場進行檢查,結果發現,商場經營戶李先生的廣告招牌上寫著:“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等內容,其行為涉嫌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規定,隨后被海口工商局立案調查。經查明,李先生在鋪面內懸掛了六塊廣告牌,用于促銷活動,促銷時間從2011年10月1日至10月8日,廣告牌上標注著“實木家具讓利酬賓1.8米實木大床1880元,買一送一,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等內容。
工商部門認為,“最終解釋權”是商家在交易活動中單方面設定的霸王條款,違背公平合理原則。2010年10月13日起正式實施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在調查過程中,由于李先生沒有建立進銷臺賬,所以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近日,海口市工商局公消分局依法向當事人李先生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依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罰款5000元。不料,昨日當執法員將《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該商場老板時,老板李先生卻拒絕在處罰告知書上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