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3日晚間,我樂家居發布公告稱,公司于近日收到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訴訟案件應訴通知書》((2017)遼 01 民初 354 號)以及《民事起訴書》和《傳票》等文件。鐵嶺市銀州區勇蒂廣告傳媒有限公司以商標侵權為由起訴公司,該訴訟擬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開庭審理。
原告:鐵嶺市銀州區勇蒂廣告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
被告一:沈陽市渾南區尚樂櫥柜經銷處(我樂家居沈陽市經銷商)
被告二:謝小軍(我樂家居沈陽市經銷商負責人)
被告三:南京我樂定制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樂定制”,公司全資子公司)
被告四:南京我樂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我樂家居”)
原告勇蒂廣告傳媒在起訴書中稱,原告系“我樂”注冊商標權人,于 2013年 12 月 7 日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正式授權,核定使用商品為定做材料裝配(替他人); 金屬處理; 木器制作; 木材砍伐和加工; 紡織品精加工; 燒制陶器; 服裝制作; 皮革加工; 凈化有害材料; 空氣凈化(第 40 類)。原告認為公司及其子公司我樂定制在銷售定制產品時使用了原告所擁有的“我樂”商標,造成了對原告“我樂”注冊商標的混淆,并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同時,認為公司沈陽市經銷商及其負責人未對商標在中國的注冊情況盡到合理審慎義務,提供標有 “我樂”商標定制服務,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且原告已向沈陽市渾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了舉報,該局已向公司沈陽市經銷商及其負責人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
原告勇蒂廣告傳媒訴求:1、停止在生產、銷售等經營活動中以任何方式使用原告注冊商標;2、立即銷毀生產、服務場所中侵犯原告商標權的商標;3、立即停止播放或投放侵犯原告商標權的廣告;4、在《中國知識產權報》和《華商晨報》上登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5、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 10 萬元(暫定金額,最終以法院認定賠償數額為準);6、訴訟費、公證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我樂家居表示,本次訴訟事項不會對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以及其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等構成重大不利影響,公司符合發行上市條件。同時報告期內我樂家居對沈陽市經銷商銷售金額分別為 371.64 萬元、391.87 萬元和 579 萬元,占公司營業收入比例不足 1%,不會對公司本次發行上市構成重大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