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針對宏觀質量管理的首部法規——《深圳經濟特區質量促進條例(草案)》昨天在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首次提請審議。《條例(草案)》提出建立深圳標準標識制度,以發揮標準對質量的引領和推動作用。這也意味著,今后判斷產品質量好不好,深圳市民有望通過一個簡單的標準——是否貼有“深圳標準”標識。
●建立深圳質量指數并納入地方統計
自2010年首次提出深圳質量以來,我市的質量建設已取得一定成效。此次立法是建設全國質量強市示范城市,完善深圳質量政策體系,為新時期質量建設提供法制保障的需要。
《條例(草案)》采用“大質量”的概念,包括經濟、社會、城市、文化、生態和政府服務等領域的質量。同時,明確了深圳質量和深圳標準之間的關系,提出深圳質量應當以國際一流標準為標桿,加快構建覆蓋深圳發展各領域的多層次、高水平的深圳標準體系,推動深圳標準達到國內領先、國際先進水平,在若干重點領域成為國際標準引領者。
《條例(草案)》專章提出了一系列深圳質量建設的保障措施,包括:建立深圳質量大數據平臺并實現互聯互通;完善以市長質量獎為重點的質量獎勵制度;建立和完善深圳質量指數,將核心指標納入地方統計,建立測評和發布制度;建立深圳質量發展報告制度,分析深圳質量發展現狀、問題,研究對策,提出建議并定期發布等。
●建立深圳標準六大制度
為進一步發揮標準與質量的引領作用,《條例(草案)》提出完善深圳標準工作體系,并建立六大制度,包括深圳團體標準管理制度、深圳標準自我聲明和公開制度、深圳標準先進性評價制度、深圳標準認證制度、深圳標準標識制度和深圳標準監督檢查制度,實現標準、質量、品牌、信譽相銜接以及政府、社會組織、技術機構和消費者相銜接的質量促進工作體系。
《條例(草案)》明確深圳標準標識是企業通過自我公開聲明,并經過標準的先進性評價、認證,產品和服務質量符合深圳標準要求后,方可使用的認證標志。取得深圳標準標識的企業對產品和經營性服務符合深圳標準承擔主體責任,參與標準先進性評價、認證等活動的第三方機構承擔相應的技術服務責任。
“深圳標準”一旦形成便要嚴格執行并且不能亂用其標識。《條例(草案)》規定,產品、建設工程或者經營性服務獲得深圳標準認證后不符合深圳標準要求而使用深圳標準標識的,將處5萬至2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還要被撤銷認證證書。如果未經深圳標準認證或者認證不合格而擅自使用深圳標準標識的,將處10萬至5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被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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