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銷售商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是否侵犯了原告享受的外觀設計專利權?
A: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Q: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判定方法有哪些?
A:1、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根據《專利法》第
59條第二款的規定,其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2、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侵權產品是否屬于相同或者類似產品。通常是以產品的功能、用途作為標準。如果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確定二者是相同或者類似商品。
3、將專利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對比,判斷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外觀設計相同是指構成外觀設計的產品的形狀、圖案和顏色及其組合完全一致;外觀設計相似是指使用該外觀設計有可能引起混淆,使人們誤認為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是專利產品。
Q:對專利產品進行局部修改是否構成侵權?
A:這就涉及對相同或相近似外觀設計的判斷,實踐中,相同的外觀設計不難認定,只要將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比較,如果兩者的形狀、圖案、色彩及其組合等全部要素相同,則為相同的外觀設計。比較困難的是相近似的外觀設計的認定。
外觀設計相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及其組合基本相同,其中一些微小的差別完全不足以引起普通消費者的注意,使普通消費者對兩種產品產生混淆,誤認為此即是彼。在判斷相近似的外觀設計時,普遍采用的是設計要部比較法。
關于設計要部在外觀設計相近似判斷中的作用問題,目前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設計要部相同或相近似,不論產品的其他部分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均應當認定是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觀設計。另一種觀點認為,只有在設計要部相同或相近似,且設計要部是產品外觀的主要部分或者雖不是產品外觀的主要部分但產品的整體外觀相同或相近似時,才能認定為相近似的外觀設計;如果設計要部在產品整體外觀中所占的比例很小,不足以影響產品整體外觀的辨認,不應當認定為相近似的外觀設計。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因為是否引起普通消費者混淆、誤認,是由兩種產品的整體外觀決定的,而是否構成設計要部取決于該外觀設計與公知在先設計的區別亦即外觀設計的獨創性,并不取決于該設計部分在整個產品外觀中占據的分量。如家具一類的大件產品,假設一個衣柜的外觀設計獲得了專利保護,其設計要部是門上的拉手,而被控侵權的衣柜只有拉手與其相同或相近似,其余部分完全不同,普通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進行整體觀察時不致對兩種衣柜產生混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認定兩種家具的外觀設計相近似,顯然是不合常理的,也是不公平的。
一般而言,構成外觀設計的要素有三種,即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形狀、圖案和色彩。在三要素中,形狀、圖案是基礎,色彩是附著在形狀、圖案之上的,脫離形狀和圖案的色彩不能單獨成為我國現行專利法中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設計方案。從這個意義上講,色彩保護具有從屬性。在三要素中,形狀是最主要的,在侵權判定時應以對比形狀為主。如果產品的外觀形狀是專利權人首創,而被控侵權產品使用了該形狀并添加了圖案,則無論被控侵權產品添加了何種圖案,均應認定為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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