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家具協會最近在其網站上發表了一篇文章,簡要介紹了歐盟木材規則,還對在英國如何遵守這項法規進行了解讀。這對我們了解并且應對這項新規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良好的森林經營可以減輕對氣候變化的影響,更好地取得環境、社會、政治和經濟利益,這在全球已形成了共識。歐盟據此新制定了《歐盟木材法規》。它的目的是為了進一步改善林業經營和采伐活動,阻止非法采伐的木材進入歐盟市場。該項法規是一個強制性法規,將于2013年3月開始生效,也就是說,還有不到12個月的時間就要正式執行這個法規了。它主要適用于在歐盟內生產及從歐盟以外國家進口的木材及其木制品,因此這項法規與家具產品及室內裝飾用木制品如木線條、地板、細木工制品等密切關連。家具及木制品制造商、零售商和進口商將面臨一個新的嚴格要求。
1法規的主要內容
這個法規的題名為:歐盟木材法規No.995/2010。它包含以下基本內容:
(1)歐盟木材規則基本要求;
(2)認證計劃的作用;
(3)怎樣強制實施歐盟木材規則;
(4)實施這個法規的時間表。
法規要求進入歐盟市場的木材及木制產品的企業承擔一種義務,即木材不是來自非法采伐的森林。它還對歐盟內部的從事這些產品貿易的機構提出了要求,這些產品包括的門類十分廣泛,只有一些明顯是循環利用項目及其材料的情況例外。
1.1法規的基本要求
該法規的基本要求為,對進入歐盟市場的木材制品的第一個訂(供)貨人(定義為“運營人”)實行“盡責調查”程序,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來源于“非法采伐”木材制品進入歐盟市場的風險。
但是,在歐盟內部采購的貿易商并不要求進行“盡責調查”,不過必須保存從其它機構運輸過來的記錄。
歐盟木材規則所設置的“盡責調查”允許大部分企業使用已有的工作方式,或者相對易行的工作方式,以減少不適當的額外工作量和成本。
所有相關的記錄必須保存5年,如果需要的話還必須提供合格的證據。但是向一般公共部門和最終消費者的銷售記錄不屬于該項法規規定的范圍。
很明顯,這些運營者也可能是貿易商,特別對家具業來說更是如此,因為它的產品供應鏈可能十分復雜,包含機構之間許多不同的關系。因此對它要進行分析,其中,典型的情況可能如下:
在英國銷售從中國零售渠道直接采購的家具。這個零售商就是所謂“運營者”,因為他是向歐盟市場引入家具的第一個人。
一個英國的家具制造商,他從印尼采購了木制的椅腿,把它們裝配在軟體家具上,然后再出售給英國的零售商。那么,英國的這個家具制造商就是所謂“運營者”,因為他是把這個椅腿引入歐盟市場的第一個人。
同樣是這個英國的制造商,他從一個法國的企業那兒買來椅子扶手和全部油漆好的桌子。在這種情況下,這個英國的制造商被定義為貿易商,對諸如此類的產品不要求進行“盡責調查”;因為它們的采購和銷售記錄已經滿足了該項法規的規定。
代理商處理從越南生產的家具零部件出口到英國的采購、裝貨和進口事宜,但是所有的合同都是由代理商的英國客戶和越南的供應商直接簽訂的,代理商既不是“運營者”,也不是貿易商。這樣,代理商的英國客戶就是所謂的“運營者”,因為他是把產品引入歐盟市場的第一個人。
1.1.1“盡責調查”程序
為了符合歐盟木材規則,要求每一個運營者執行記錄制度,進行“盡責調查”。這可以是他們自己已經建立的制度,或者是由第三方制定的制度。歐盟木材規則制定的“盡責調查”制度包含3個要素:
(1)資料
(ⅰ)產品描述。
(ⅱ)樹種(常用名稱和如果可能的話提供學名)。
(ⅲ)采伐地的國家和可能應用的地區/在這個國家的特許采伐權。
(ⅳ)數量,或以材積、重量或某個單位的數量來表述。
(ⅴ)供應商(至運營者)的姓名和地址。
(ⅵ)貿易商的姓名和地址(至接受木材/木基制品的人)。
(ⅶ)表述符合(出產木材/木制品地區的國家的)森林法規的文件。
(ⅷ)常用名稱,特別是俗稱可能形成混亂,在可能的情況下根據《BSEN135562003原木和鋸材》標準用學名表示,以對樹種提供更準確的資料,在歐洲使用的木材術語可以在木材名稱上提供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