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財政部及江蘇、福建、浙江等10多個地區都已先后出臺過辦公家具及家具的配備標準。從標準制定的整體來看,這些標準主要規定了實物配備數量、價格上限以及使用年限標準3部分,很少有涉及環保要求、產品質量、產品材質等細化的要求,也未對不同產品的使用年限以及不同工作環境的實際需要進行有針對性的設置。因此,筆者認為,標準內容還是稍顯籠統。
政府采購標準化建設乃大勢所趨,如何做好家具采購及預算標準的設置、做好政府采購及資產管理工作的銜接已成為政府采購標準化建設的重要課題。
在此,我們也不妨聽聽一些企業的聲音。在與企業的接觸中,筆者了解到,對于這些標準,企業的看法也有所不同。有的企業認為標準的制定比較合理,能夠滿足政府采購的需求,同時也符合企業服務政府采購和持續發展的要求。但是也有企業對此提出了自己的觀點。一位家具企業的相關負責人認為,一些家具配備標準的制定者可能并沒有真正從事過家具采購工作,因此,對于家具采購工作的一些實際情況往往不能考慮到標準的制定中。
例如,文件柜的采購往往與辦公室室內高度有關,不同的室內高度可能會需要不同尺寸的產品,而尺寸的改變導致的材料耗用又會影響產品的成本,這樣一來可能就會突破價格上限,而供應商不可能做賠錢的服務,于是有些供應商可能就會想方設法來“滿足”標準的要求,有的可能會將板材做薄降低主材消耗,有的則有可能在數量上做文章,最終影響的是采購的實際效果。因此,標準的制定還是需要一些靈活性,多結合工作環境的實際需要,而不能太過籠統。
此外,政府采購標準中價格上限成為標準制定的關鍵,到底該把價格上限設定在怎樣的標準,這一點要想做好確實有難度。對此,筆者認為,在充分結合市場行情和配置需要的同時,不妨也從企業成本的角度出發,留出企業相對合理的利潤空間,以此保證價格規定的合理性,切忌一味壓低供應商的利潤空間。
眾所周知,政府采購在滿足政府需求的同時,更要推動產業和企業的發展,只有給企業留有適當的利潤空間,才讓其得到政府采購“養分”的滋養并健康成長,才能不斷提高企業為政府采購服務的水平和能力,并推動整個產業的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