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能實現在集美家居“三店經營”的目標,月星公司被北京市定慧橋集美家具城市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美家居定慧橋店)強制撤館,為此月星公司將集美家具告上法庭索賠。昨天記者獲悉,海淀法院復興路法庭判決集美家居定慧橋店支付賠償21萬元。
月星公司起訴稱,2009年11月,他們與集美家居定慧橋店簽訂《集美家居參展合同》,約定公司承租集美家居定慧橋店中央大廳一展位,進行家具產品的銷售,參展期為2009年12月1日到去年11月30日,年租金39萬余元。合同簽訂后,他們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義務,但集美家居定慧橋店稱,他們未能達到在集美家居至少“三店經營”的合作要求,向公司下發撤館通知,后來月星公司迫于無奈撤館。他們認為,集美家居定慧橋店的行為已構成違約,使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因此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場租和裝修損失,以及違約金等共63萬元。
集美家居定慧橋店稱,在月星公司參展期間,他們發現該公司銷售的家具展品不合格,并于去年5月1日向該公司發了一份撤館通知,要求月星公司于5月31日撤館,但該公司并未按期撤館。經雙方協商,該公司搬到另一展館,于同年8月31日撤離。不同意賠償該公司。
法院認為,雙方簽訂參展協議后,應按協議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還未到雙方約定的參展期限,集美家居定慧橋店就以月星公司未能實現合作要求為由,向月星公司下發撤館通知并要求該公司撤館,違反了合同約定。雖然集美家居定慧橋店稱月星公司銷售家具有質量問題,但按照合同約定,集美家居有權要求商戶將不合格產品撤出展館,并不必然終止合同。據此法院認定集美家居定慧橋店違反了合同約定,應賠償月星公司的裝修損失及違約金等費用21萬元。
宣判后,雙方均提起上訴。
月星公司起訴稱,2009年11月,他們與集美家居定慧橋店簽訂《集美家居參展合同》,約定公司承租集美家居定慧橋店中央大廳一展位,進行家具產品的銷售,參展期為2009年12月1日到去年11月30日,年租金39萬余元。合同簽訂后,他們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義務,但集美家居定慧橋店稱,他們未能達到在集美家居至少“三店經營”的合作要求,向公司下發撤館通知,后來月星公司迫于無奈撤館。他們認為,集美家居定慧橋店的行為已構成違約,使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因此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場租和裝修損失,以及違約金等共63萬元。
集美家居定慧橋店稱,在月星公司參展期間,他們發現該公司銷售的家具展品不合格,并于去年5月1日向該公司發了一份撤館通知,要求月星公司于5月31日撤館,但該公司并未按期撤館。經雙方協商,該公司搬到另一展館,于同年8月31日撤離。不同意賠償該公司。
法院認為,雙方簽訂參展協議后,應按協議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還未到雙方約定的參展期限,集美家居定慧橋店就以月星公司未能實現合作要求為由,向月星公司下發撤館通知并要求該公司撤館,違反了合同約定。雖然集美家居定慧橋店稱月星公司銷售家具有質量問題,但按照合同約定,集美家居有權要求商戶將不合格產品撤出展館,并不必然終止合同。據此法院認定集美家居定慧橋店違反了合同約定,應賠償月星公司的裝修損失及違約金等費用21萬元。
宣判后,雙方均提起上訴。